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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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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天津
服务承诺:客户至上 如实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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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支持方向

    1.体现创新驱动,高端发展——在中高端消费、创新引领、绿色低碳、共享经济、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推动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加快发展,形成若干发展亮点;鼓励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各种形式的服务业领域创新应用。 

    2.体现转型升级,提升发展——推进供给侧改革,扩大新消费引领,推进服务消费持续提质扩容;立足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推动人工智能、生命科学、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研发及其在服务领域的转化应用;推动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创意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

    3.体现产业联动,融合发展——强化服务业对现代农业和先进制造业的全产业链支撑作用,在制造业向服务化转型、农业全产业链与服务要素有效耦合等领域推动产业融合发展。

    4.体现资源整合,集聚发展——集聚资源要素,建设一批有特色、有规模、有影响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增强资金辐射、技术辐射、品牌辐射等综合服务功能,实现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融合。

    5.体现扩大开放,协同发展——紧抓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自主创新示范区等重大发展机遇,积极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主动对接支持服务雄安新区,引进国内优质服务业项目,提升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能级和水平。

    6.体现服务民生,和谐发展——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高品质提升,促进健康医疗、教育培训、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发展,提升居民幸福指数。

    (二)支持对象

    1.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聚焦研发设计、融资租赁、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商务咨询、服务外包、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品牌建设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提升我市专项或综合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水平,形成引领带动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示范区域。

    2.服务业重点项目。推动一批符合支持方向、具有较强公共服务属性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

    3.促进我市服务业及相关领域发展的课题研究、规划编制及其他与服务业相关事项。

    (三)支持标准

    符合支持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经评审认定,原则上按每个区域45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专项用于规划编制和支持区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导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对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项目的支持资金应不高于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

    符合支持条件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经评审认定,原则上按每个项目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项目投资额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期内发生的设备购置、软件购置、场所维修改造、专利购买、设计咨询、互联网资源租用的费用

    二、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申报条件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2.有明确的集聚区建设发展规划,四至边界清晰,功能定位合理,发展目标明确;

    3.有完善的管理推动机制,基础设施条件良好,配套服务完善;

    4.有较好的产业发展基础,入驻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或机构20家以上。

    (二)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包括集聚区基本情况,管理机构情况,产业发展现状,产业发展方向及目标,资金使用投向,区内相关支持政策和主要措施等,具体要求见附件1);

    2.能证明场地来源合法性的相关材料;

    3.入驻企业目录及企业营业(或销售)收入、税收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情况;

    4.体现集聚区发展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服务业重点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

    1.项目总投资规模须在1000万元以上。

    2.项目建成后,能够形成较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示范带动作用。

    3.项目承担单位须具备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或中央企业在我市登记备案的省级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4.申报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基本落实,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

    5.申报项目如获得过其它市级财政资金的支持,不得再次申报。获得过市级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对其已支持的项目没有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再次申报新项目。

    (二)申报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项目资金筹措及投资构成、经济效益分析、建设目标等,具体要求见附件2)。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5.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6.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7.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8.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9.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10.项目开工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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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志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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