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一)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
(二)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企业,在满足(一)、(二)条件的基础上,还须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填报了上一年度研发统计年报报表,即须在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上一年度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1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
二、补助标准
1、补助基数:以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为补助基数
2、补助标准:
(一)基础补助额
1. 取得当年入库登记编码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2.5%给予补助。
2. 其他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5%给予补助。
(二)增量补助额
1. 当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较前年增长时,增量补助额=基础补助额×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的增长率。当增长率大于50%时,按50%计算;
2. 当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较前年下降时,增量补助额=基础补助额×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增长率×2。当增长率小于-50%时,按-50%计算。增量补助额为负数。
(三)最终补助额
企业获得的最终补助额=基础补助额+增量补助额。单个企业获得的最终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郭超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