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一起,构成我国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专利审查指南》指出,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决定的。发明必须是技术方案,而且必须是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自然也具有知识产权的普遍特征,即时间性、地域性、无体性、专有性。但与其他类型的专利相比,发明专利有其自身的特点。
1.申请难度较高
针对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我国要求该发明与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针对实用新型则只要求与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发明强调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可见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要高于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难度更大。
2.技术价值较高
由于发明专利的申请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要求较高,而且不仅需要进行形式审查,还需要进行实质审查,所以最终获得相应专利权的发明的技术价值较高。例如,在证监会《科创属性评价指引》中规定了发明专利的数量可作为申请科创板上市的重要指标。此外,如果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发明专利也有利于被认定为高新企业、申请政府资助补贴项目等。
3.权利相对稳定
即便专利申请获得了授权,但专利权仍有可能会在后续被提出无效。相对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发明由于在授权程序中经过了实质审查,其稳定性往往也较高。较高的稳定性使得发明专利在合作中产生更大的商业价值。
4.保护时间较长
不同类型的发明创造保护期限有所不同。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其保护期相对其他两种类型的专利而言要更长。在最新修订的《专利法》中,针对发明专利还增加了期限补偿制度。在保护期过后,专利便进入了公共领域。
5.客体范围更大
发明可以是产品发明,也可以是方法发明,而实用新型的客体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成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此外,与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无关的产品也不可能产生实用新型专利。可见,发明的客体范围比实用新型更宽,不仅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有关的新设计,也可以是新的制作方法。
6.审查时间较长
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自申请日起三年内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可见,专利申请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审查流程。实践中,一个发明申请通常需要花费2~3年以上才能获得授权。随着我国专利优先审查制度、专利预审制度以及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等制度的完善,专利审查时间较长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7.费用较高
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相比,发明无论是在申请费用、登记费用,还是在授权后的年费、复审请求费用、无效请求费用上均需要更高的金额。此外,由于发明申请的难度更高,因此专利申请代理机构针对发明专利往往也要收取相对更高的代理费用。
发明专利的涵盖范围面广,包括两种类型:(1)产品发明;(2)方法发明。
产品发明是指创造出包含新技术方案的物品。例如,对机器、设备、工具、用品等物品进行改进而做出的发明创造。
方法发明是指利用规律使用、制造或测试产品的新的步骤和手段。例如,适用于某种物品的加工方法、测试方法、制造工艺等。
发明可以是产生新的产品或方法,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当前我国的发明以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占大多数,如为现有产品增添新的技术特征,或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等,只要这种添加和组合能够产生新的技术效果,解决技术问题,就属于发明,能够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授予发明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为公众所知的形式主要有:
(1)在申请日以前已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
(2)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公开使用;
(3)其他为公众所知的方式。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通常认为具有显著进步的情形有:
(1)取得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等更好的技术效果;
(2)代表了某种新技术的发展趋势;
(3)虽然技术效果达到或基本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但是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方案;(4)其他辅助因素,包括克服技术偏见、商业上取得成功等。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其包含了三个方面:
(1)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
(2)必须能够应用于解决技术问题;
(3)必须具有积极的效果。不具有实用性的情形主要有:
(1)不可再现,即该技术方案只是偶然实现了,不能重复地实现;
(2)无法实施,即只公开了一种构思或愿望,本领域技术人员以该公开的技术方案不能准确实施;
(3)违背自然规律,比如永动机等,包含了不可能达到的目的;
(4)疾病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这些方法均不属于在产业上可以使用的方法,从而不具有实用性。